湖北美术学院是我国中部地区唯一一所专门高等美术学府,是举办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公办高等美术院校。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报考我校考生均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我校的四个专业考试类型:绘画设计类、书法类、服装表演类、美术理论类,以下简称“校考”)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全国高考)。考生是否需要通过生源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联考,按该省文件要求决定。我校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安排详见《2013年专业考试考点设置及报名、考试时间安排表》。
评分办法、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专业考试各科满分100分。由我校专业教师组成阅卷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封闭式阅卷。
第十一条 我校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5倍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查询专业考试成绩,请于2013年4月20日后登录湖北美术学院官方网站招生就业专栏(http://zjc.hifa.edu.cn/),学校不另寄发专业合格证。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教学安排的需要,考生在高考时外语考试语种仅限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其中美术学(史论)、艺术设计学、艺术管理专业方向英语成绩不低于65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5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服装表演专业不作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全国高考时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在我校校考合格的专业考试类型一致(我校的四个专业考试类型:绘画设计类、书法类、服装表演类、美术理论类)。
第十五条 绘画设计类:1、只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折算分排序,以绘画设计类计划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额满为止。录取时以专业最高成绩折算。
2、被我校拟录的考生,按考生高考填报的专业志愿根据折算分排序依次确定录取专业方向,在第1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照第2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最后不能确定其专业方向的考生,由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意愿,安排至名额未满的专业方向内。
第十六条 书法类:只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根据第1专业志愿按照折算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服装表演类:只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根据第1专业志愿按照校考服装表演类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美术理论类:只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达到我校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根据第1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文化分排序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2013年我校继续实施“致美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计划”,该计划作为“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计划”项目之一,根据《2013年湖北美术学院致美拔尖人才选拔实施办法》,在2013年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中选拔30名,经严格测试后,拟定为计划对象。(详细规定与介绍请查询湖北美术学院官方网站—专题专栏—致美拔尖人才计划)。
第二十条 动画(中外联合办学)录取原则:
1、按照绘画设计类录取原则执行,不设英语、语文单科成绩限制,不单独设立该专业优录名额;
2、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专业志愿“服从志愿调剂”但未填报该专业考生不能参加录取;
3、根据计划数单独划定该专业折算分录取控制分数线(该专业具体介绍见湖北美术学院官方网站—组织机构—外事办公室,网址:http://wsb.hifa.edu.cn)。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对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比例折算办法执行,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类型的校考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比例折算办法如下:
1.绘画设计类:高考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
2.书法类:高考文化成绩占60%,专业成绩占40%。
3.服装表演类:只考表演基础,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投档分数线,按表演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4、美术理论类:专业作品审核合格后,按照高考文化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相加后依次录取。
5、以上专业录取填报批次为:艺术本科提前(一)批。无往届生与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文理兼收。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生在我校校考中填报的专业方向按院系分配专业优录名额,中国画系、油画系、版画系、壁画与综合材料绘画系、水彩画系、雕塑系专业总分排序前6名;环境艺术设计系、服装艺术设计系、工业设计系专业总分排序前9名;动画学院、视觉传达系专业总分排序前10名;美术学系非理论类专业总分排序前3名的考生,其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高考投档资格线并符合录取的相关条件,可不受我校总分折算方式和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要求的限定,优先录取,(书法学、服装表演与设计、美术学(史论)、艺术设计学、艺术管理专业方向除外。)我校附属中专部应届毕业生中品学兼优者,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国家优录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各类考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视各省考生的成绩情况,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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